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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农药)罚〔2022〕24号

来源: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6-09 15:59 浏览次数: 【字体:

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龚珊  性别:女  民族:土家  年龄:23岁      

身份证号码:43072619991231****

工作单位:无   职务:无

住所:常德市鼎城区榆树巷59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接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石农案线移〔2022〕1号):市民胡先生通过石门县县长热线反映,4月30日在当事人的拼多多网店购买了标签标注为重庆市农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驱鸟剂,该商品没有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经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无该商品生产厂家的农药登记证信息。2022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2年5月16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住所检查勘验,询问相关人员,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从网上以65元/件的价格购进驱鸟剂8件(25克/袋×50袋/件),于4月30日以75元/件的价格销售8件,折后合计587.8元,5月10日给买家退款588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退货退款凭证截图照片1份、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的过程、价格、数量的事实。      

证据三:农药实物1袋、农药照片1份、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截图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事实。      

2022年5月3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农药)告〔2022〕2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的驱鸟剂,按照农办法函〔2020〕18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的规定,应当界定为农药,经查该涉案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的规定,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按照经营假农药查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同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0;违法情节: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产品8件;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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