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农(渔业)罚〔2022〕38号
当事人:姓名:李德富,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1992.1.10,身份证号码:43070219920110XXXX,联系电话:1810736XXXX,住所:常德市武陵区丹洲乡夹街社区13组。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4月22日,本机关接到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2022年4月16日17时许,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派出所民警在沅江鼎城区牛鼻滩芷湾村1组河段巡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活饵(泥鳅)在河边用纺车轮路亚竿捕捞。2022年4月2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查处。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钓鱼现场、所使用的渔具、饵料和渔获物进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在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限内,在长江流域的重要支流沅江鼎城区牛鼻滩芷湾村1组河段使用一根纺车轮路亚竿挂活饵(泥鳅)进行捕捞,捕捞了10条翘鱼,渔获物共7.5公斤,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1份、鼎城区牛鼻滩派出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本机关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5月6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鼎农(渔业)告〔2022〕38 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申请听证。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使用一根纺车轮路亚竿挂活饵(泥鳅)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参照《常德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常德市鼎城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账户是43001540068052500528)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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