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不受字〔2022〕04号
申请人:余建材,男,1991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丙厝村西路141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善卷路2972号。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通过微信作出的举报回复不服,以来信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7月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的投诉举报微信回复行为系被申请人所属郭家铺所对你举报投诉信作出的解释性答复,该微信回复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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