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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09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07-22 11:13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市运达废弃油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0642158529

法定代表人:严海军

地 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街道新农社区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6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和鼎城区公安局许家桥乡派出所移交线索,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经勘查发现:你公司应急处置常德市城区餐厨垃圾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于2022年5月24日夜,你公司员工临时请的代班司机利用罐车非法转运、倾倒排放(偷排)至许家桥乡中堰村(原跑马村)跑马山塘(农灌功能),用于养鱼经营户从事渔业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2年5月27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09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2年7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06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2〕106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递交陈述、申辩书。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人员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你公司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该行为不跨乡镇。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4、环境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5、因举报引起的调查,造成了影响。根据这五项裁量百分值,按照公示算出该厂应罚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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