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2〕101号
常德市鼎城区文轩新型环保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F40J1G
投资人:雷双喜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长安村六组
2022年4月2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厂处于正常生产状态,隧道窑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湖南省常德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你厂隧道窑烟气主要污染物进行利润现场监测,检测报告显示SO2折算浓度为224.0mg/m3,超过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SO2排放限值为150mg/m3的0.49倍)。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厂本次SO2超标排放持续时间短,污染物排放量小,经大气稀释扩散和环境自净作用,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已自然修复,依据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折算金额为464.40元,已由当事人主动缴入税务专户。当事人主动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消除违法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厂从今年点火以来,每个月自主监测系统数据显示,3月份31天中有28天SO2数据正常,但平均值超标(据第三方运营单位说明是设备故障),4月份、5月份、6月份SO2平均值均不超标,可见你厂平时守法良好。你厂为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厂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厂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厂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