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 告
为加强我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理顺移交管理程序,提升公用设施服务水平,现将《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有关单位、国有企业、个人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2月5日前通过书面、电邮、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区住建局。
邮寄地址: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子邮箱:43021617@QQ.com
联系电话:0736-7387990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1日
附件:
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行为,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服务质量,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城区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移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综合地下管沟、城市桥梁(涵洞)、城市照明设施、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城市道路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内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广场、隧道、城市桥梁、高架路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人防设施除外)等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
(二)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城市雨水和污水的管涵;引水管道;河(沟)渠、泵站、水闸、堰、坝,起调蓄功能的湖塘等公共排水设施。
(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隧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移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移交工作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区市政建设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接管和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建设的实施和验收,并负责办理工程移交;接管单位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主要过程的监督管理,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等。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地点变动、设计变更、技术指标调整等涉及到设施移交后的使用、维护管理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分标段施工的,应当整体移交。建设单位应在最后标段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第七条规定申请移交。
由多种设施组成的雨水、引水管网、流域性泵站及地下通道等系统性综合性设施,试运行1年后运转正常、满足使用功能的,方可申请移交。
不属于系统性的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1年内未移交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市政管理等部门现场核验,达到要求的,方可申请移交。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工程建设资料。在完成工程建设资料入档后向市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申请书并附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档案验收合格单(不需报监报建的项目除外),以及档案清单。采用BOT、PPP等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进行建设的,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移交,市政管理部门参与工程建设过程监管。
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需刻录电子光盘):
(一)工程名称、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工程总投资额;
(三)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各参建单位名称;
(四)开工、完工、竣工日期;
(五)申请移交设施的内容及数量;
(六)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第九条 市政管理部门收到移交申请书后,经审查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受理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持通知书向市政管理部门提交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
市政公用设施基础资料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程竣工图、工程影像资料、相关设施、设备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养护技术资料等。
市政公用设施涉及排水管道(箱涵)及其他过水构件的须进行CCTV检测,并提交检测报告,检测费用按程序计入建设成本。市政管理部门参与检测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养护管理单位了解、熟悉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的基本内容,做好接收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移交验收时,建设单位会同市政管理部门、养护管理单位、其它相关主管部门依据验收标准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现场核查书,并经各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现场移交验收发现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现场核查无问题或者已经整改验收的,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移交文件一式4份),市政管理部门再依法交由养护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
移交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名称和资质;
(二)设施名称、位置、设计标准、结构、数量(长度、面积)等;
(三)相关移交明细材料;
(四)开工、完工、竣工验收日期;
(五)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市政公用设施移交文件签署之日起,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移交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制度。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后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外,按照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等相关规定承担维修责任。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公用设施竣工验收后未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并接受市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合格但未完成移交手续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移交的,需向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延迟,并征得同意后延迟。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实施。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