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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五个清单”公示

来源: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2022-08-19 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共常德市鼎城区委依法治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执法“五个清单”公示如下:

五个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音像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9日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未落实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

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单采血浆站违法开展采供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器材、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6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7

医师不具有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未按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8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9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1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4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 12 号)第八十二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5

对医师违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未按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造成严重后果,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规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而造成严重后果,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七十三条;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

对接种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未在其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品种和接种方法,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按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按规定填写、保存接种记录,未按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七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7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肺结核患者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拒绝接诊,未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结核菌污染的痰液、污物和污水未进行卫生处理,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8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9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0

对购置、使用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不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第二十一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1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2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3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4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拒绝或者防碍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5

对医疗机构或医师未经备案外出健康体检或医疗机构超出备案开展健康体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健康体检,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第149号)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3.《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6

对医疗机构使用无相关处方权、资格人员开具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七、四十七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四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7

对不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且不停止诊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8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29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应用医疗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五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0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1

对违反医疗广告管理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2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卫生管理要求;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对危害健康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处置措施、报告等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3

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4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产前诊断或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出具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8号(2001年修订)第四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5

对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单位,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三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6

单位或个人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器具、用品、学校有关设施、场等设置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三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7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三、四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8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九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39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违法所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0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1

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2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3

对医疗机构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医疗事故处置机制,未按规定书写、保管、封存、启封医疗文书,未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1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4

对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七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5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6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7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四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8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49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麻醉、精神药品被盗抢等案件而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0

对不按规定配备护士、使用未合法注册的护士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1

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接受财物或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七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2

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卫生人员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3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未取得有关证书的机构、人员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4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5

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6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7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8

对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五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59

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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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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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对单位或个人非法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或提供未经相关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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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对未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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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对医疗、保健机构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001〕第308号,(200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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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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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对疾病预防机构未依法履行肺结核疫情监测、报告职责,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疫情的,发现肺结核疫情时未及时采取措施,故意泄露涉及肺结核患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未履行对辖区实验室质量控制、培训等防治职责的处罚

行政处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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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对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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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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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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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对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血液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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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对未按规定履行血吸虫病防治职责,单位未依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的,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杀灭钉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四十九条、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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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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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08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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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对未依规定执行卫生检测,未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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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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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对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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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对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超登记范围、不按规定开展性病诊疗,医疗机构或医师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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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对台湾、香港、澳门医师未取得执业证书行医,未按照注册有效期从事诊疗活动,未按照注册执业地点、类别、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3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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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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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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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定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二)受刑事处罚;(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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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对护士未履行通知、报告和保密等职责,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三)泄露患者隐私的;(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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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对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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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情况,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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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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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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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87

对考核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医师定期考核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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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对血站、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89

对违规利用超声技术、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194号)第十九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90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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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对单采血浆站阻碍监督检查,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建立供血浆者档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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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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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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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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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对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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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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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98

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200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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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对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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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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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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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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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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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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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护士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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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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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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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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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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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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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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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义诊活动备案

行政许可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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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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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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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再生育许可

行政许可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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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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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对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有可能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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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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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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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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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对医疗机构发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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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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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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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对医疗机构临床医疗用血、献血工作及血站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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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对开展健康体检机构落实健康体检制度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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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五条;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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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2.《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湘卫医发﹝2007﹞41号)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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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对医疗机构及处方权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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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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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及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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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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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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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6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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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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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对学校卫生防疫、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校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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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对医疗机构及医师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药物的临床应用及处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第三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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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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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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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2016年4月23日实施)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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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四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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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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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43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44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45

对医疗机构临床医疗用血、献血工作及血站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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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对开展健康体检机构落实健康体检制度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 〔2009〕7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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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对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8号)第五条;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3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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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五十二条;   2.《湖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湘卫医发﹝2007﹞41号) 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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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对医疗机构及处方权医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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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检查

行政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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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及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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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三条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53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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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对医疗机构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日常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9﹞第66号)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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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开展院前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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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对学校卫生防疫、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校饮用水、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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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对医疗机构及医师抗菌药物、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其它药物的临床应用及处方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2〕24号)第三条;《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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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管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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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0

疫苗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2016年4月23日实施)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1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和管理情况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四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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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3

传染病防治、性病防治、医院感染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卫生部令第89号,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4.《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卫生部令第48号公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4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165

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鼎城区卫生健康局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姓名

现任

职务

职级

性别

政治

面貌

民族

学历

监督员号

执法证号

高刚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三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25

湘09021900001

黄启斌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书记

四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30

湘09021900020

张丽霞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三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28

湘09021900002

杨光武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

中级

中共党员

本科

434445

湘09021900003

胡春花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务成员

三级主任科员

致公党

本科

434426

湘09021900006

莫浩然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务成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本科

434432

湘09021900021

熊 辉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大专

434429

湘09021900011

杨国华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本科

434452

湘09021900007

李泽球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主任

三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27

湘09021900017

赵 真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主任

四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37

湘09021900012

肖国栋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主任

四级主任科员


大专

434439

湘09021900010

李长胜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主任

二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50

湘09021900008

袁朝辉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主任

四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本科

434451

湘09021900016

黄 芳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四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35

湘09021900015

李进新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高级工

中共党员

本科

434438

湘09021900013

姜 莉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三级主任科员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47

湘09021900009

谭 文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中级

中共党员

大专

434456

湘09021900040

严美元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科员

管理九级


大专

434457

湘09021900010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

一、抽查事项

对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情况进行监督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取得及校验情况。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

3.在登记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

4.卫生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

5.医学证明文件出具的管理情况等。

抽查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二项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部门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二、抽查事项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放射诊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放射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

抽查依据

1.【部门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2.【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三、抽查事项

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执业资质、技术服务人员、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技术服务报告以及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况。

抽查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四、抽查事项

对公共场所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

2.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抽查依据

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五、抽查事项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抽查依据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六、抽查事项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

2.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抽检产品卫生质量。

抽查依据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抽查事项

对学校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学校教学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2.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

抽查依据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八、抽查事项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生产经营情况。

2.餐具、饮具卫生质量。

抽查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九、抽查事项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分发和购买是否符合规定。

抽查依据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十、抽查事项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

2.部分医院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3.医疗废物处理、监管情况。

抽查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2.【行政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3.【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十一、抽查事项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实验室备案情况。

2.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实验档案建立情况。

4.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抽查依据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十二、抽查事项

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

抽查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3.【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抽查事项

对消毒产品进行卫生监督抽查

抽查主体

区卫生健康局

抽查事项类别

市场监管执法类

抽查内容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

2.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

抽查依据

【部门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环节

记录场所

记录活动

记录起止时间

记录内容

记录人


1

行政处罚

调查取证

取证现场

提取证据

进入取证场所至离开取证场所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取证过程,取证的地点,证据的内容,当事人对证据的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2

保存现场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开始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至完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登记保存的内容,当事人的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3

解除封存现场

证据处理

开始解除封存、退还物品至完成解除封存、退还物品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过程,解除封存、退还的物品,当事人的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4

移交现场

证据移交

开始移交至移交结束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5

询问现场

调查询问

询问开始至询问结束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和证人过程,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在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的,应在询问室进行。

6

检查现场

现场检查

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现场

当事人的牌匾标志和方位,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示证,发现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确认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7

合议室

合议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合议开始至合议结束

合议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合议室

8

送达场所

事先告知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送达场所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收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9

陈述申辩场所

陈述申辩

陈述申辩开始至结束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示证,接收或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案件承办人员


10

听证现场

听证

听证开始至听证结束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代理人权利和义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代理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记录人员

听证室

11

送达

送达现场

留置送达、直接送达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送达场所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送达地址,当事人接收送达文书,签字确认的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12

邮寄现场

邮寄送达

进入邮寄场所至离开邮寄场所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邮寄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视为送达

13

公告现场

公告送达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送达场所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

14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

查封现场

实施查封、扣押

进入查封扣押地点至完成查封扣押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现场笔录》,填写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当事人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案情复杂经领导批准可延长30天

15



解除现场

解除查封、扣押

开始解除查封、扣押至完成解除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解除查封、扣押的过程,当事人签字确认。

案件承办人员


16


销毁物品

销毁现场

销毁物品

销毁物品开始至销毁物品结束

销毁违法物品确认,销毁违法物品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17


催告

送达现场

送达催告书

进入送达场所至离开送达场所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送达催告书的地点,当事人接受催告书的完整过程。

案件承办人员


18

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检查现场

现场检查

进入检查现场至离开检查现场

执法相对人的牌匾标志和方位,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示证,现场笔录记载的内容与确认过程。

执法人员


19


现场抽检

抽检现场

现场抽检

进入抽样现场至离开抽样现场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抽样,制作《抽样取证通知书》,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


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项

目大类

审核的具体执法

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拟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3万元以上

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5、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7、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6、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7、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2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拟没收违法所得或没

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

于上一项规定的数额

的行政处罚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5、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7、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6、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7、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3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行政处罚

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5、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7、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6、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7、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4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拟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5、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7、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6、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7、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5

重大行政

执法决定

经听证程序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4、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5、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6、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函、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表等

7、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9、以上材料目录清单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6、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7、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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