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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1-31 09:1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股室、站、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编制了《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股室、站、办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不予处罚。

附: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

2022年1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依 据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实施编码:1143070300641016684430205043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实际达到办学标准或条件,及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消除不良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2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或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处罚

实施编码:1143070300641016684430205038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九条: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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