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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1-31 09:1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股室、站、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编制了《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股室、站、办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减轻处罚。

附: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

2022年1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依 据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1

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实施编码:1143070300641016684430205033W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没有造成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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