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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教育局 发布时间:2022-01-31 09:1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股室、站、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编制了《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请各股室、站、办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按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从轻处罚。

附: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清单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

2022年1月31日

常德市鼎城区教育局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依 据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

实施编码:1143070300641016684430205036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轻微,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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