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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4:4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股、市监所、执法中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完善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编制了《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从轻处罚清单》。请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价格监督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罚:

(一)初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且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的;

(二)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数额不大,且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的;

(三)无主观过错,且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的;

(四)其他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涉案产品风险性低,或经检验不合格项目对食品安全风险影响小的;

(五)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

(六)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七)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九)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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