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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1-05 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股、市监所、执法中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完善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编制了《轻微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减轻处罚清单》。请各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

(一)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违法的除外;首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

(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

(五)违反《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

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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