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将《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8月30日前通过书面、电邮、电话等方式反馈至常德市鼎城区森林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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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环法规〔2020〕44号)、《关于印发<常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6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托既有的工作基础,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持续推进。
二、赔偿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适用范围。发生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是本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
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或造成耕地、林地、绿地、草原、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
(二)不适用范围。以下情形不纳入本方案管理:
1.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
2.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纳入日常环境治理工作;
3.涉及驻常部队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按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主要包括: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补偿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费用(含公益诉讼);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四)确定赔偿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是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五)明确赔偿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类型,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区自然资源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区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依程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按照属地原则,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农林场)为承办主体,区直相关部门积极履行部门牵头督促指导和协调职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按照职责分工由牵头责任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办事处)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人民政府及法律授权相关部门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三、赔偿程序
(一)提起损害赔偿。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或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后,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对事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属于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填报《索赔启动登记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程序。
不符合索赔启动情形的,经本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终止案件,并填报《索赔终止登记表》。
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将索赔工作情况向赔偿权利人报告,并填报《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情况登记表》。
(二)开展调查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属地管理。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部门或机构应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办法》规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在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报告及鉴定评估结论。
(三)开展赔偿磋商及司法确认。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部门或机构应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规定,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或鉴定评估报告或参考专家意见等,结合案件综合分析,制作《生态环境损害磋商意见书》。一般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代表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也可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共同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依程序向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健全赔偿诉讼规则。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争取法院、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支持。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后,一般应函告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区人民法院应依法积极协助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相关工作。
区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建立并推行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督促赔偿义务人积极达成赔偿或修复协议;积极支持赔偿诉讼,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积极开展配合涉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未能及时提起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且没有相关部门或机构提起环境损害赔偿的,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
(五)严格落实赔偿资金管理制度。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项收缴使用情况要依法依规公开,接受监督。
(六)完善损害修复管理,加强赔偿执行和监督。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工作。经磋商或诉讼确定为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开展修复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区人民政府可及其赔偿工作部门或机构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区人民政府因动态更新需要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场地,并根据相关规定和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开展替代修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协调。要充分认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和要求,积极探索,务实推进,确保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具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区直相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已办理的赔偿案例情况,要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填报。
(二)做好经费保障,开展科学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安排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科技、卫生健康等相关项目时,对赔偿工作经费应优先考虑,予以倾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考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内容,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务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对积极组织推进、案例实践多、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部门,通过适当方式激励表彰;对未按照规定推进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新媒体等载体,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法规制度宣传的工作力度。不断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磋商工作。依法公开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诉讼裁判文书、生态环境修复效果报告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2021年7月6日
常德市鼎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责分工表 | ||
序号 | 责任部门或机构 | 工 作 职 责 |
一 | 区级资源环境部门 | 负责区级受理的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所列生态环境损害类型案件的调查评估、损害修复、监督管理等具体赔偿事务。根据区人民政府安排作为损害赔偿权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
1 | 区自然资源局 | 涉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古生物化石、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2 |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 | (1)发生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2)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导致区域大气、水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土壤环境风险等级上升的。 |
3 | 区水利局 | 涉及其管理的河流、湖库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4 | 区农业农村局 | 涉及渔业和其管理的自然保护地以及耕地、园地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污染地块除外)。 |
5 | 区城管综合执法局 | 涉及其管理的城区园林、绿地,生活垃圾处理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 |
6 | 区林业局 | 涉及森林、湿地、草原、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其管理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环境损害的。 |
二 | 区司法局 | 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等。 |
三 | 区财政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费保障和赔偿资金监督管理等。 |
四 | 区卫健局 | 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等。 |
五 | 区人民法院 | 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司法确认,协助做好赔偿诉讼有关工作。 |
六 | 区人民检察院 | 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起诉,开展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司法修复等。 |
七 | 区税务局 | 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工作。 |
八 | 区级其他部门 | 发展改革、科技、工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相关工作。 |
九 | 区人民政府 | 负责组织本辖区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调查、鉴定评估;对需要赔偿的指定相关部门提出赔偿请求,开展磋商、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等赔偿具体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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