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2〕114号
周彪
身份证号码:430922198702******
地址:湖南省桃江县武谭镇**村**村村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周彪在沧山水库垂钓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周彪于2022年9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在鼎城区黄土店镇沧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取水口180米处从事垂钓活动,违反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三)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本条例第十六条列举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政监察、渔政监察和水质监测等公务船舶应当使用清洁能源。”
依据《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或者组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2〕120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2年10月10日根据你所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2〕112号)和送达回证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按照通用裁量标准的基准金额决定对你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佰玖拾壹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经你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适用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1、区域影响;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4、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根据这4项裁量百分值,按照裁量计算方法计算基准金额。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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