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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28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10-11 09:5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名郡国际小区。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社区八组。 

法定代表人:高红波,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名郡国际责令整改通知书》(鼎郭办发〔2022〕4号)(以下简称《责令整改通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鼎郭办发〔2022〕4号);2.请求被申请人督促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办理物业物管资产交接手续,以避免重大损失、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申请人称:本案系民事纠纷,不应当受到行政干预。因为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行政行为之前,申请人已经依法召开了竞聘替换物业业主大会,通过民主评选,确立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与惠州市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赐福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且该《物业服务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履行,且上述行政文件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涉嫌乱作为、滥用职权,需要依法撤销。具体事实理由如下:一、申请人是常德市鼎城区名郡国际小区全体1598户业主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本届名郡国际小区业委会,并成立了领导班子和建全了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二、本届业委会即申请人成立后,针对本小区原开发建设前期物业管理常德市鑫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公司)承接物业服务至今,通过业委会检查、评估、广大业主投诉反应:鑫鸿公司在提供维修、保养、保安、保洁服务中,存在服务质量不到位、管理跟不上等重大缺陷,且服务期限届满,业主强烈要求更换原物业。针对鑫鸿公司物业服务的众多问题,申请人多次督促整改,鑫鸿公司的服务水平仍未改善,小区业主对该公司严重不满。申请人鉴于广大业主的呼声,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讨论表决解聘鑫鸿公司和选聘新物业公司事宜(有大会召开的视频为证),由于正值疫情防控期采取了“微信接龙”“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投票。因此,申请人对小区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是慎重的、符合广大业主期许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三、申请人与赐福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已生效履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会导致申请人根本违约和重大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鼎郭办发〔2022〕4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第19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之规定,针对名郡国际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

二、2022年6月20日,鼎城区住房保障中心、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王家铺社区及名郡国际业主委员会三名成员(郑志红、胡登美、周鹏)、业主代表邹俊在王家铺社区共同整理和收集名郡国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资料,发现选聘程序存有瑕疵,现场交代,暂停名郡国际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工作。

三、根据2022年4月28日名郡国际业主委员会提供的召开业主大会资料显示,没有业主大会会议纪录、没有业主大会议题,只有解聘与鑫鸿物业服务的联名签名表,且户主签名多处为同一笔记(存在造假嫌疑),不能作为召开业主大会的佐证材料。

四、根据《名郡国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本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系统(互联网)的方式进行投票外,还可以采取以下第一、二种方式进行投票:(一)短信方式,(二)纸质投票”。即存在采用电子投票系统方式、短信方式和纸质投票三种方式,任意一种方式都应由业主大会决定。而短信接龙方式并非《议事规则》明确的方式。

五、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三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予以公示,并根据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决定”。而最终参与选聘的只有常德鑫建物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根据《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三款“本业主大会的各届委员会是本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本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本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本业主大会的决定的事项,接受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监督,对本业主大会负责”之规定。在2022年5月16日名郡国际业主委员会的公示中明确显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开会讨论后,决定从常德鑫鸿物业有限公司,惠州市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物业公司中二选一,下个星期一由小区全体业主以接龙形式进行投票为准”。即哪些公司参与选聘和采用何种方式选聘都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机构,不能代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8日,常德市鼎城区名郡国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了以小区业主郑某某、杨某等9人为委员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即申请人,并于5月12日向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申请人基本情况一表有小区所在居委会及被申请人加盖的公章)。同年7月15日,申请人就小区选聘物业公司事宜向该小区前期物业公司鑫鸿公司发工作联系函。2022年5月16日,申请人就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事宜通过公示告知方式邀请该小区业主进行投票。6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鑫鸿公司递交的《关于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或补选)程序不合法规及未依规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业务的报告》。6月20日,申请人与惠州市赐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6月24日,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业主委员依法依规健全(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2.责令业主委员会撤销本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结果(选聘决定);3.责令业主委员会在增补齐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依法依规重新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鼎郭办发〔2022〕4号),并在名郡国际小区张贴公示。

本机关认为: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故被申请人具有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的法定职责。

2.根据《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名郡国际小区向鼎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名单显示申请人由9人组成,申请人已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组成条件,且该名单已经被申请人盖章确认。因此,被申请人《责令整改通知书》第1项决定内容于法无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均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等七项事项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申请人作为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之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申请人未经业主大会擅自解聘和订立物业合同,其行为已违反《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构成超越职权。对于申请人未经业主大会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应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本案,被申请人适用《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指正。

4.针对被申请人所作《责令整改通知书》第3项决定“责令业主委员会在增补齐业主委员会成员后,在街道、社区的指导监督下,依法依规重新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工作。”,此项决定赖以存在的基础为《责令整改通知书》第1、2项决定涉及的实体事实的成立,《责令整改通知书》第1、2项决定在前文已被本机关否决。故,该项决定不成立。

另被申请人所作《责令整改通知书》适用依据之一为《名郡国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而《名郡国际小区业主管理规约》《名郡国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于公民自治规定,仅对名郡国际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第2项请求为申请人与鑫鸿公司间的民事争议,申请人可通过民事调解协商或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责令整改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鼎城区人民政府郭家铺街道办事处关于名郡国际责令整改通知书》(鼎郭办发〔2022〕4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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