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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20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8-15 10:07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林**,男,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迎宾北路。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善卷路2972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7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城管罚决字〔2020〕简第06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湘J·289KH)停于工行门前停车场,并不是《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道路”范围内,不应该受到处罚,对面老电影院同样是这个情况,无停车白框,但大量停车,不处罚不锁车,为什么区别对待,被申请人不作为、乱作为。同时申请人留有证据表明,锁车只针对老百姓不针对公务人员,和申请人同时停在一处的警车,在申请人进入停车场就在锁车后仍然在场,被申请人不处罚,执法不公。

被申请人称:1.《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正当。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林雪飞未将车辆规范停在停车位中,属于乱停乱放,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2.申请人提出工行门前停车场不属于《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中规定的道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道路的含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工行门前停车场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系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所以申请人在道路上乱停、乱放的行为被申请人有权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处罚。

3.申请人提出的对面老电影院同样是这个情况,无停车白框,但大量停车,不处罚不锁车,区别对待以及有证据表明有警车同时和申请人停在一处,不锁警车,只锁申请人的车,执法不公等申请复议理由,与本案作出行政处罚无关,申请人若发现上述情况,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他人的不法行为不构成申请人违法乱停、乱放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17日上午,申请人将其车辆(湘J·289KH)停至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旁空地,未停于停车泊位内,上午10时34分,被申请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张涛(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湘09024700035)、李慧俊(行政执法证证件编号:湘09024700012)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行为,对该车采取了锁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以及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佰元罚款,后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未将其车辆停放在规定地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市区内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整洁、美观,禁止乱停、乱放。本案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申请人车辆停放地点描述不准确,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旁,并非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前,内容存在瑕疵。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另,根据《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鼎政办发〔2016〕50号)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主要职责包括承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责任,按权限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性占道、公益占道、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且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被申请人基于主要事实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填写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了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申请人立即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佰元罚款,该处罚决定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内容适当。因此,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另,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前停车场以及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旁申请人停车的区域是否属于道路的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前停车场以及中国工商银行(鼎城支行)旁申请人停车的区域均系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

此外,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类似情况区别对待,认为被申请人执法不公,该复议理由并非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城管罚决字〔2020〕简第06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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