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2〕10号
申请人:彭**,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王家厂镇建设街社区居民委员会4组。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立军,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编号:430703380014971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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