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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16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3 08:59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黄晓文,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镇**路**号。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并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购买到由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生产的“常德酱板鸭”违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为被举报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要件,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1.涉案产品不是在常德酱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地范围内生产;2.涉案产品没有采用《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DB43/T815-2014标准组织生产;3.涉案产品的脂肪含量未能达到地理标志产品“常德酱板鸭”应有的脂肪含量。4.涉案产品未附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以常德酱板鸭名义销售。基于以上4点,涉案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常德酱板鸭”,却使用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常德酱板鸭”,被举报人明显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常德酱板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构成立案查处要件,决定不予立案,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补充以下意见: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收到挂号信编号XA09449379744的投诉举报材料,直到2022年3月15日才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决定不予立案,远超过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限期。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所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属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申请人投诉购买产品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未执行DB43/T815-2014标准,产品脂肪含量无法达到DB43/T815-2014标准规定。首先,经现场检查,被投诉人合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按照发证条件组织生产;其次,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外包装袋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属于地理标志产品,无需执行湖南省地方标志《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执行标准DB43/T815-2014;再次,“常德酱板鸭”并非注册商标,且被投诉人为常德市酱板鸭行业协会会员、副会长单位,常德生产的酱板鸭都可称之为常德酱板鸭,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系常德市鼎城区生产,使用“常德酱板鸭”并无不妥;最后,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外包装袋明示执行标准为GB/T23586,该标准对脂肪含量没有特别要求,因此申请人所称的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脂肪含量不达标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综上,被投诉人生产、销售的酱板鸭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事实和理由不成立,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被申请人已查明投诉举报事项,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投诉人举报事项不成立。由于被申请人人事调整,工作人员职位变动,且疫情防控任务严峻,导致回复申请人时间延迟,于2022年3月15日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鼎市场监管〔2022〕第002号)发送至申请人确认送达的电子邮箱,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该回复的时间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没有实质的影响。

3.申请人的举报奖励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所投诉举报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属于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八条所规定的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事项。因此申请人要求给予举报奖励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在名为“小森湖南特产食品店”的网络店铺购买到由鼎城区洞庭香酱板鸭食品厂生产的“新泰味常德酱板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投诉其购买的“常德酱板鸭”违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信》,并附交易订单以及产品实物图片,其举报投诉请求为:1.受理消费者投诉,处理消费纠纷;2.依法予以被举报人行政处罚;3.依法奖励举报人;4.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所有不合格产品;5.举报投诉答复加盖公章送达举报投诉人电子邮箱。 

2022年3月4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履行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投诉是否受理的义务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电子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处理结果。2022年3月25日,申请人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2022年3月29日,申请人撤回2022年3月4日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违反了法定程序。

被举报人的产品包装袋未使用“常德酱板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也未标明湖南省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常德酱板鸭》执行标准DB43/T815-2014,可见其并非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销售。“常德酱板鸭”并非注册商标,使用“常德酱板鸭”该商品品名并无不妥。因此本机关不再责令重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该举报事项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故申请人的举报不符合奖励规定的情形,但被申请人应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予以说明。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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