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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关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2-12-03 17:5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切实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单位起草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联系人:丁敏        联系方式:7373876

电子邮箱:502541181@qq.com

2、联系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四楼420室)

附件:《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2022年12月3日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鼎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部分区域和地点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东至沅江和枉水河,南至长张高速公路,西至沅水四桥,北至沅江,以及灌溪镇全境。

二、除第一条规定的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文物保护单位;

2.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 殡仪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四、公安、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民政、林业、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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