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权责清单
序号 | 基本编码 | 职权名称 | 机构名称 | 职权类型 | 责任部门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1 | 000117012000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 | 000117013000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 | 000117014000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 | 000117017000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 | 00011702000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 | 00011702200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7 | 000117025000 |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 | 00011702600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 | 000117027000 |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 | 000117028000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 | 000717004000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确认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 | 430117059W00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四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 | 430216004W0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 | 430217014W00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使用时段、区域和产生的音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造成噪声污染。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5 | 430217015W00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6 | 430217044W00 | 对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7 | 430217049W0Y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8 | 430217049W02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9 | 430217050W0Y | 临街门店经营者店外经营、作业,将垃圾弃置店外,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0 | 430217052W00 | 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996〕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1 | 430217058W00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2 | 430217059W00 | 设置的户外招牌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招牌设置规范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3 | 430217067W00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有《条例》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4 | 430217068W0Y | 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5 | 430217068W01 | 责任区负责人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100号)第二点第(一)项;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6 | 430217068W02 | 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100号)第二点第(一)项;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7 | 430217074W00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8 | 430217080W00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为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29 | 430217087W0Y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0 | 430217087W01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1 | 430217087W02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2 | 430217090W02 |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对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造或者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3 | 430217099W0Y | 张贴栏、广告栏(牌)、宣传栏(画)、画廊、标语牌、招牌、路牌、橱窗、霓虹灯等,残破或者内容过时,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规划及城市容貌标准,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护和清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4 | 430217099W01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三项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5 | 430217105W0Y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6 | 430217105W01 |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干道、支路、街巷两侧临时建筑,或单幢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7 | 430217112W00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8 | 430217117W00 |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39 | 430217123W00 |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0 | 430217137W00 | 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以及垃圾、粪便的车辆沿途撒漏飞扬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上运输煤炭、垃圾、砂石、水泥、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并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其他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1 | 430217146W00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2 | 430217149W00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3 | 430217150W00 |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4 | 430217158W00 |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未按照规定分工负责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5 | 430217159W0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6 | 430217167W0Y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7 | 430217167W01 |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8 | 430217167W02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49 | 430217169W00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0 | 430217176W00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三)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四)采取措施减少噪声、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进行监管。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1 | 430217178W0Y | 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2 | 430217178W02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3 | 430217179W00 | 对无照商贩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自由市场、服务网点等经营场所,并规定流动商贩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流动商贩应当在规定的区域和时段经营。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4 | 430217182W00 |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或者核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第十二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在确定广告场地后到广告设置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按照批准登记的内容、地点、形式、规格、时间发布,并标明批准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第十七条 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5 | 430217183W0Y |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第112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6 | 430217183W01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行为的,或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或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处罚;对擅自砍伐树木的处罚;对损伤城市树木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损伤古树名木、砍伐古树名木且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7 | 430217192W00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8 | 430217193W0Y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经批准在城市公园管辖范围外的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59 | 430217193W01 | 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0 | 430217193W02 |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1 | 430217204W00 |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2 | 430217205W0Y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3 | 430217205W01 |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4 | 430217205W02 | 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5 | 430217208W0Y | 对违反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101号)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6 | 430217211W00 | 擅自移动、占用、关闭、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152号)第二条 下列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八)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粪便专用码头、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最终处理场、车辆清洗场(站)等设施;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损坏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未经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拆除或者变更其用途。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7 | 430217216W00 |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8 | 430217217W0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69 | 430217226W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0 | 430217235W00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第十六条第一款 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1 | 430217236W0Y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2 | 430217236W01 | 对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3 | 430217248W00 | 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09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城乡规划予以公布的; (五)修改城乡规划未采取法定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七)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划要求办理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4 | 430217250W00 | 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的单位,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5 | 430217251W00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6 | 430217252W00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7 | 430217256W00 | 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4号)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8 | 430217265W00 |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79 | 430217272W00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0 | 430217273W00 |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7〕157 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1 | 430217276W00 |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角,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 号,根据2011年1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2 | 430217283W0Y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乱停乱放交通工具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是《湖南省实施办法》(于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3 | 430217283W01 |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浏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4〕100号)第二点第(一)项。 2.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4 | 430217283W02 |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5 | 430217283W03 | 对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六项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第(四)项 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施划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有碍市容。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脱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两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6 | 430217284W0Y | 擅自摆设摊点,客运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7 | 430217284W01 |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8 | 430217284W02 | 在市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89 | 430217284W03 | 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0 | 430217285W00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1 | 430217308W00 |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2 | 430217319W00 | 建设单位新建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3 | 430217322W00 |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4 | 430217325W0Y | 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5 | 430217325W01 | 对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政处罚;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随意抛撒建筑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6 | 430217325W02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7 | 430217326W0Y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16号)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四)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五)向城市河道和其他水域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8 | 430217352W00 |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99 | 430217361W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0 | 430217376W09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1 | 430217376W12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不含占用或挖掘城市主次干道)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2.《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2 | 430217381W00 | 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树木、杆线、道路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3 | 430217387W00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4 | 430217388W0Y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5 | 430217388W0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6 | 430217388W0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7 | 430217389W00 | 未按户外广告设置证件规定的批准事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注明户外广告设置证件编号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招牌、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禁止在树木、杆线、道路上张贴、设置横幅、标语;因重大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等需要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临时张贴、设置的,应当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设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文字规范、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期满后及时拆除,恢复原状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8 | 430217407W00 |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09 | 430217410W00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六)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0 | 430217412W0Y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1 | 430217412W01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2 | 430217412W0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3 | 430217420W00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鼎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 行政处罚 | 区住保中心 | 1.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8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4 | 430217435W00 |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令第9号,2010年12月31日修改)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5 | 430217456W00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684号,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三)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工商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6 | 430217457W00 |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7 | 430217459W01 | 对临街工地(门面装修)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七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8 | 430217459W03 |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19 | 430217459W05 |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和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1.《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履行清扫、保洁责任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清除干净等补救措施;其中有第(一)、(二)、(三)项行为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清除、态度恶劣等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数量超过1立方米的,按每立方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五)、(六)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长沙市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第十九条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予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携犬人当场清除,并可处50元的罚款。; 4.《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决定确定的行政处罚权,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0 | 430217459W08 | 对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项: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1 | 430217459W10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所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第(一)项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随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槟榔等废弃物,乱倒生活污水; (三)沿途抛撒冥纸、冥币或者在露天场地焚烧冥纸、冥币等祭祀品; (四)从建筑物、车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街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地从事家禽家畜屠宰、肉类和水产品加工等活动; (六)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露天烧烤; (七)擅自移动、拆除、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八)其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2 | 430217464W00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3 | 430217469W00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28日建设部令第 157 号,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4 | 430317001W00 | 强制拆除不符合市容环卫标准的建构筑物设施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5 | 430317002W00 | 强制清理乱堆物料、强制拆除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6 | 430317008W00 | 对取得城乡规划许可证,但不按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封施工现场和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7 | 430317011W0Y | 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根据2015年4月24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3.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6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8 | 430317012W00 |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29 | 430317013W00 | 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其他工具,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49号)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7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0 | 430317014W00 | 强制拆除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29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催告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2.决定责任:制作书面的执行决定书,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方式、时间、权利救济途径等,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3.执行责任:依法强制执行,遵守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1 | 430317019W00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且逾期不清除的,组织人员清除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1999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改)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7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2 | 430317020W00 | 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强制 | 规划管理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7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3 | 430417009W00 | 园林绿化费——赔偿费、补偿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园林绿化管理股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0〕186号)第七条 考试费是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某项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或对某项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申请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命题、制卷、评卷组织答辩、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等考务、考试工作的各项开支。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费是指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得物业管理师资格而申请考试的报名人员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物业管理师考试各项考务考试工作开支。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4 | 430417013W00 | 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139号)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135 | 430417018W00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136 | 430417019W01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第四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第五条 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殳、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畏其他项目(包括修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标准:建设工程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1元;其他项目:县(市)每日每平方米2元。 《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修复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降低50%,降标后的标准为:建设工程项目,县(市)0.5元/日.平方米;其他项目,县(市)1元/日.平方米。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137 | 430417020W01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环卫服务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157号)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8 | 430417020W02 | 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139号令)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139号令) 第16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39 | 430417021W0Y | 经营场所装饰、装修或维修垃圾处置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2. 《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凡对城市第三条 凡对城市环境卫生产生直接污染或使用环卫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服务的,均按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缴纳环卫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范围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各类服务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网点、各类市场摊点、住宅、个体经营者所产生的生产、生活、营业性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处理。 (二)各单位自管公厕、房地产部门直管公房和各类公私住宅楼厕所的疏浚、打扫、消毒。 (三)城市规划区内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建施工(含房屋装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的清运处理。 (四)市内机动车辆或基建工地污染城市道路的冲洗、清扫、保洁。 (五)车站、码头、专用广场、各类停车场、市场、专用道路、摊点的清扫保洁。 (六)临街单位、店铺的门前清扫保洁。 第四条 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成本包括: 环境卫生产生直接污染或使用环卫专用设施,委托环卫部门服务的,均按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缴纳环卫有偿服务费。具体收费范围如下: (一)清扫保洁费:由人工费、工具损耗费和管理费构成; (二)清运费:由运输成本(包括人工、燃料、车辆设备维护、折旧费及车辆设备附加费用等)和管理费构成; (三)卫生消毒处理费,由成本和管理费构成; (四)环卫部门向外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资料图纸等技术服务,可参照有关政策,合理收取技术服务费。 环卫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城市环卫部门从实核算申报,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140 | 430417021W01 | 户外广告公共场地和设施占用费征收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征收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十七条 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场地或设施的管理单位缴纳占用费。其缴费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在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广告发布者和场地所有者协商确定场地使用费。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另行收费。 | 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征收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 第17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1 | 430617008W00 | 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检查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5月27日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获表决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第三条 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7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2 | 430617024W00 | 对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的检查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行政检查 | 市容管理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3 | 431017001W00 | 园林绿化工程(含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园林绿化管理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2017〕676号)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1.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
144 | 431017083W00 | 出具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等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意见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城市建设中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卫、市政道路及交通、绿化、城市照明等城市公共设施的,应当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城市公共设施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按合同或者规定的时间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未完成移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已完成移交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设施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5 | 431017162W00 |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1.《长沙市城管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0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相关设置规范;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规定; 3.《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98 号 ) 第六条 ; 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69号)全文; 5.《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长城管政发〔2014〕23号)全文。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长沙市城管条例》第十三条;《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第六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14〕69号);《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长城管政发〔2014〕23号)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146 | 431017228W00 |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 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行政审批服务股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的,应当落实补偿绿地的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二)占用0.1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其他绿地,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0.1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或者0.4公顷以下的其他绿地,经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补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处理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证事宜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补办好的证件。 3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2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 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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