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37号
申请人:湖南博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湖塘村六组经开区路6号。
法定代表人:蒋蔚君,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390号。
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局局长。
第三人1:常德市鼎城区第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鼎城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海,该校校长。
第三人2:湖南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湖南财富中心富座2903房)。
法定代表人:冯永梅,总经理。
第三人3: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西站社区华邦国际6号楼1420。
法定代表人:何林静,总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鼎城区第一中学红云学校教学器材及相
关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的审理结果与常德市鼎城区第一中学、湖南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有关,依法将上述主体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2.对被申请人处理决定中行政不负责行为,刻意包庇纵容被投诉人等不当行为作出处罚。
申请人称:一、我公司已提供书面承诺和说明,证明报价的合理性,但评标委员会对我公司作出无效投标处理,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中标供应商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不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本项目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应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但经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中标供应商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暂无行政许可信息,故其不具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四、成交结果公告中未公布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称:一、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属无效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1.申请人投诉时提供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不属于已实施的法律法规。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申请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申请人提交了三份书面《承诺书》。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承诺书》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故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时间短,评标委员会未给予其充分的时间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一名合格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将投标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便于提交。
二、经查,本项目以采购教学仪器和图书为主,涉及的盐酸和高锰酸钾总金额不超过150元,仅占项目预算的0.00386%,根据政府采购活动不得限制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不得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参与投标,且本项目中标供应商即第三人3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危化品配送情况说明》,其所投的盐酸和高锰酸钾是由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厂家“义乌市教学仪器有限公司”直接配送到学校。因此,第三人3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申请人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经查,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符合本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以上有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卷证实,申请人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经查,本项目中标公告是常德市政府采购平台统一模版,中标公告的附件中已包含主要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完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4不成立。
第三人1、第三人2未提交书面意见。
第三人3称:危险化学品由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厂家直接配送到学校,第三人3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符合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
经审理查明:采购人常德市鼎城区第一中学(本案第三人1)委托代理机构湖南中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第三人2)组织实施鼎城区第一中学红云学校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项目。2022年4月24日,第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和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鼎城区第一中学红云学校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2年6月16日,在常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投标供应商有第三人3、北京立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书香盛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常德市祥霖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五家公司,评标委员会将申请人投标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022年6月18日,第三人2在常德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第三人3。6月22日,第三人2收到了申请人对采购活动的书面质疑。6月28日,第三人2作出了《关于鼎城区第一中学红云学校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函》。7月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书》。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不服,于9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第三人3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湖南迪宏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配送说明》,称“……我公司已经将所有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按照投标清单保质保量送达红云学校,由于学校还不具备危化品储藏条件,其中有两项危化品盐酸和高锰酸钾,还未送达”。
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无效投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之规定,该事项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报价合理材料的说明,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依据专业能力进行评审和认定,作出无效投标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投诉事项1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采购物品中有盐酸、高锰酸钾等,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的物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人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也未提供任何危险化学品相关的许可证或批准材料,该中标存在瑕疵,被申请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有瑕疵。但该中标项目采购清单中包含的危险化学品采购数额在整个招标项目中所占比例较小,且盐酸、高锰酸钾等采购在整个项目非不可分割,可将其剔除,由招标单位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且该政府采购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如废除该中标结果重新组织招投标,将对公共资源造成非必要损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之诚实信用原则,本机关对申请人投诉事项2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供应商已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无证据证明其提供资料存在虚假内容,或中标供应商为谋取中标对所提供资料进行了伪造变造,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投诉事项3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鼎城区第一中学红云学校教学器材及相关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附件“供应商报价清单”中包含了中标供应商中标标的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因此本机关对申请人投诉事项4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处理决定中行政不负责行为,刻意包庇纵容被投诉人等不当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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