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42号
申请人:颜**,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城关镇文艺南路。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常德支队武陵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兴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周铁建,该队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1600339390)。
申请人称:2022年9月4日,申请人颜**驾驶湘J·9KK96小型轿车从柳叶湖收费站上二广高速转至杭瑞高速,往安乡方向行驶。20时25分,在杭瑞高速946km-947km处因身体极度疲劳不适,存在安全隐患,情况紧急,不能再继续驾驶车辆,观察行车环境,确定安全后,打开右侧转向,停车于应急车道,随后打开双闪警示,并立即与坐于副驾驶的丈夫交换位置,准备由丈夫继续驾驶,整个交换过程大约31秒。交通警察李骏、郑杰开警车随后赶到,并堵截在我车前方,持续81秒,询问基本情况后,要求我车到安乡收费站接受处罚。最后罚款200元,记9分。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以下两方面不合法。一方面,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法错误。法律法规均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中“紧急情况”明确定义,因此“紧急情况”可理解为针对车辆和驾驶员,立刻产生影响重大行车安全、财产安全等的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过度疲劳驾驶,疲劳驾驶可出现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因此,驾车疲劳可认定为紧急情况。另外,在柳叶湖至安乡区间,原有的鼎城服务区关闭,无法在服务区休息。在应急车道上打开警示灯,时间极短,即停即走,未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另一方面,处罚程度过重。申请人在本次事件中属于临时停车,即停即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处罚应依据第九十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另有规定为第九十三条中的“违反临时停车规定”,因此处罚应为口头警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认定违法行为准确。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申请人驾驶的湘J·9KK96小型轿车从二广高速公路柳叶湖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行经杭瑞高速公路鼎城服务区准备停车休息未果后,又先后行经周家店收费站、西洞庭收费站,申请人均未对自己存在打瞌睡的不良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而是径直行驶到杭瑞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946公里700米处应急车道停车。申请人明显可以采取更加安全、合理、合法的方式处理身体不良情况,因此该事由不应认定为法律明确的可以在应急车道内停车的正当事由。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处罚适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停泊的法律责任条款,根据此条款,停车位置必须满足可以临时停车的条件,而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必须符合紧急情况条件,前文已对申请人不符合紧急情况进行了说明。
2.《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 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类别代码》GA/T16.31-2017中“46140(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代码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2022年4月1日公安部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后,仅依据该办法第九条第(三)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的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代码及记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违法代码调整为49020,记分调整为9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部第163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对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处以二百元罚款,一次记9分依法有据,量罚适当。
三、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合理性说明。
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又称之为“生命通道”,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交通拥堵时,供执行抢险救援任务车辆通行的专门通道。虽然申请人在应急车道停车时未造成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表面来看当时也未影响其他车辆的通行,但并不因此可以否定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违法属性。根据《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操作规范第1部分:通用要求》(GA/T 1773.1-2021)中9.1应急车道使用“驾驶机动车不应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以及高速公路行驶的10.2.4“需要停车时,应选择服务区或停车区”的要求,该案中,申请人在未能进入服务区后,途径两个收费站均未选择离开高速公路停车休息,而是选择视线不佳的夜间在车辆行驶速度较快的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上停车,是置自身生命安全、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于不顾。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此类交通违法行为,是强化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参与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举动。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4日20时27分,申请人行驶在杭州-瑞丽高速公路上,因疲劳将其车辆(湘J·9KK96)停至杭州-瑞丽高速公路西往东方向946公里700米应急车道内,被申请人交通警察李骏(人民警察证证件编号:172525)、郑杰(人民警察证证件编号:170593)发现该情况后,开警车赶到询问基本情况,后要求申请人到安乡收费站接受处罚。最后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1600339390),决定处以200元罚款,记9分,后依法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且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疲劳将车停放在应急车道,虽然停车时间比较短,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关于道路通行规定中的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非紧急情况时不得在应急车道停车,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通常而言,“紧急情况”是指突发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等而需要紧急处理的事件。虽然,过度疲劳驾驶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禁止,但在一般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并非突发性,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且驾驶人能够提前预判并采取正当措施避险,而不能以实施妨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作为其避险的正当理由。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途中“犯困”“疲劳”不属于“紧急情况”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并无不当。
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处二百元罚款。申请人称对其行为的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和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虽然被申请人作出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内容适当,但是被申请人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直接处以二百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法律依据适用不全面,还应适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规定,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方面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应予以改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根据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故被申请人作出记9分的决定内容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两名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填写好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了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作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5704160033939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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