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1号
常德市鼎城区润通加油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L3GJF70
执行事务合伙人:陈上通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福广社区永丰路以北(桃花源路西侧)
2022年11月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秋冬季全省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的通知》(湘环办〔2022〕141号)文件精神及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统一部署,联合受委托执法检测单位湖南博联华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常德市鼎城区润通加油站进行油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检测,发现:该加油站共设汽油加油机7台套加油枪14把(每台套设加油枪2把),其中3号、4号加油枪停止使用未检测,其他12把均处运营工作状态,目测各在用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到位,能正常启动运转。通过对该12把加油枪油气回收气液比进行现场实测结果显示:9号枪气液比为1.21、15号枪气液比为0. 9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5.3“各种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均应在大于等于1.0和小于等于1.2范围内”和7.6表4中“加油枪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的限值标准认定:你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在临界值超标,油气回收装置未完全保持正常使用。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你加油站在用汽油枪总数12把,已检测12把,结果显示2把不在标准范围值内,加油站气液比超标判定条件:气液比不合格枪数≥2,本次油枪检测不合格数量比重小,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根据11月16日的检测报告和现场检测(勘查)笔录显示:2把不在标准范围值的油枪气液比已在正常值之内,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结合以上条件,本局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加油站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加油站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加油站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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