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2〕44号
申请人:吴**,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负责人:郑立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鼎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329005070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鼎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329005070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将超速50%的违章改为超速20%-50%,变更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一、事实:申请人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湘JD52299于2022年12月4日09时33分在常德市省道307 130KM+900M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记6分)。二、理由:测速仪所测速度106km/h,但其本人所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为101km/h,无法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70km/h百分之五十(105km/h)以上的车速。
被申请人称:一、简要情况:2022年12月4日09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湘JD52299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常德市省道307 130KM+900M路段超速行驶,被被申请人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设备记录,该路段限速是70km/h,该车实际车速为106km/h。二、作出该具体行为的证据:1.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证书编号2022011498822006)设备记录的现场照片和叠加的相关数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认为不应撤销申请人的违法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4日09时33分许,申请人驾驶湘JD52299小型新能源汽车在常德市省道307 130KM+900M路段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当时的车速为106km/h,该路段的规定限速为70km/h。该行为发生时,湘JD52299机动车所有人是周**,申请人系违法行为发生时该机动车的驾驶人。
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鼎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329005070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1500元,记6分。申请人于当日通过银行缴款方式缴纳全部罚款1500元,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22年1月14日,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对被申请人委托检定的移动式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出具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2011498822006),检定结论为“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现场违法行为信息采集、审核、上传,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系鼎城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鼎城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其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本案中申请人超过该路段最高限速70km/h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申请人提供《强制性产品车辆一致性证书》并主张该证书记载的“最高设计车速(km/h)101”是湘JD52299小型新能源汽车能够达到的最高车速,该车速不能被超过。但根据《GB/T 12544-2012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载明“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最高车速maximum speed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车辆能够保持的最高稳定车速。”和《GB/T 26991-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载明“3术语和定义GB/T19596-20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2最高车速maximum speed按规定的试验方法,车辆能够保持的最高稳定平均速度。”本机关认为无论是申请人主张的“最高设计车速”还是国家标准中明确的“最高车速”都是特定环境下的理论数值,是经国家标准确定的试验方法和公式计算得出的。在实际行驶过程中车辆所处环境不同于试验环境,汽车的最高行驶车速不仅受制于试验方法下的各项参考值,还受到行驶当时车辆载重、空气动力、地面状态、轮胎状态等因素的影响。故本机关对申请人主张“本人所驾驶的新能源汽车能达到的最高车速为101km/h,无法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70km/h百分之五十(105km/h)以上的车速”的这一观点不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使用的测速设备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测出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车速数值为106km/h,该数值是车辆实际行驶过程中受其他因素影响可以达到的数值,因此对测速仪记录的车速实测值106km/h予以认可。且被申请人有权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当时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数据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车速已超过该路段最高限速的百分之五十(105km/h)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因此对申请人请求将超速50%的违章变更为超速20%-50%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其他道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满百分之百的,但时速不满120公里的;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元,记6分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鼎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703290050707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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