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鼎城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具体内容:1、总则。2、管理部门职责。3、资金的使用及支付。4、专项资金的审批。5、资金监督管理。6、 附则。
以上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2月7日-2月16日。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0736-7375900。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附件:《鼎城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常德市鼎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7日
鼎城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区就业工作,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根据《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 区人社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条 区人社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与管理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会同区财政局编制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做好就业专项资金决算;
(三)受理项目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组织评审、公示等;负责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四)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规范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区人社局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办法,参与制定与监管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审核区人社局在项目库中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流程报区政府审批;
(三)对项目进行复核抽查,按规定下达就业专项资金指标,监督检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核年度就业专项资金决算,并组织对项目及就业专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五)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资金的使用及支付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区人社局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及时支付。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其他支出:除上述两类支出以外,结合我区实际,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一次性岗位补贴、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和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由按照省、市人社部门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及租赁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七)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区人社局、财政局应当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通过全省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业务办理、日常管理和资金监管。区人社局应建立和完善就业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家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区人社局应当按照区财政局的预算编制要求,根据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等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就业专项资金细化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区人社局报送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当在区政府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预算批复区人社局执行。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人社局应当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对区人社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要加强系统建设,将就业专项资金各类补贴人员基础信息纳入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避免各类人员违规或重复申领各项补贴,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九条 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人社局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人社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构、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规定申请受理、初核、复核、拨付等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坚持大额资金拨付集体审核,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区人社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逐级上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依托就业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信息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或补助资金人员、单位的真实性,准确反映资金使用情况。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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