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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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景新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长茅岭乡万寿山村十二组
根据2023年2月2日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送问题线索的函》意见要求,我局于2023年2月22日对你公司2022年度自行监测情况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展2022年度自行监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平台公开端没有你公司2022年度自行监测数据。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书后,向我局递交了《关于2022年度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情况的说明》,陈述了1、该公司2022年1月-2022年9月因市场行情因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停产报告交给我局执法中队(附件一)。停产期间公司于9月完成了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联网工作。2022年10月5日开机生产,因新冠疫情及政府防控道路封闭等原因,11月22日-12月31日又停产。
对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平台公开端没有该公司2022年度自行监测数据的情况,原因是在线监测平台上的数据不能自行上传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平台公开端,由于公司不懂这方面的操作,开机生产时间一年不足一个月,当时尧天坪镇是疫情重控区,全力支持防疫,没有派专人将在线监测数据上传到此平台。改正情况:1、经责改后公司已经将在线监测系统中的数据填报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平台公开端,数据是第三方公司如实提供的(附件二)。2、本公司立即制定了2023年度监测方案,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签定了合同,内容与监测方案一致。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复核了该公司的陈述说明意见,陈述说明属实,系初次违法,经责令改正后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经我局集体审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我局递交守法承诺书。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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