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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06号

来源: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4-13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常德湘浙缘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R392L48

法定代表人:吴国雷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韩公渡镇三美社区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月10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处于正常养殖状态,现存栏生猪4000头。养殖产生的废水及粪污未进入异位发酵床处理(异位发酵床内无运行所需的生物质),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环评报告书中列明的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而是使用水泵和私立的地埋式管道将储粪池内的粪污输送到自建的简易黑膜沼气池后外运处理。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听证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12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12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了1、承认公司的环保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但事出有因。2、自建黑膜沼气池及雨污分流处理的说明。3、因经营状况非常艰难,表达了从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诉求并深表歉意。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陈述情况,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该公司的环保设施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但事出有因。在异位发酵床不能满足粪污处理需求的情况下,为了不造成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自建黑膜沼气池发酵后外运。没有造成污染后果,故从轻处罚。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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