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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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年权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桥南工业园洪福路以北、永兴路以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2023年1月3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移送问题线索的函》意见要求,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对你公司开展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取得时间为2019年11月30日,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为91430703750624592U001Q,发证机关为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证书期限为2019年12月0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经查,你公司2022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年报)于2023年1月29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公开端)”(审批部门受理执行报告平台)予以提交,但提交的报告中涉及你公司污染物实际排放状况、各类污染因子自测数据等均显示为“0”(即空白),与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的执行报告提交要求不符,没有如实向审批部门报告你公司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管理平台调阅截图、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第三项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04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3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0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08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执行报告没有如实申报的原因是业务不精通,现已更正,提出了免予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处罚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你公司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适用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裁量起点。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周边影响:没有投诉。根据这六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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