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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常鼎政复终字〔2023〕03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3-31 11:56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郑立军,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802057360)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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