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04号
申请人:段成献。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善卷路2972号。
法定代表人:彭龙,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日强制拆除其建筑物的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有一合法猪场房屋因年久失修已经成为危房,为了安全以及场地是合理合法的,于是在没有经过任何批准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元旦和2021年10月进行了翻修、修建,均被执法人员制止。2022年10月,申请人开始了第三次搭建,建设过程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申请人的建筑物进行了强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翻修房屋,强拆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施工建设地点已经区控违拆违办、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鼎城区自然资源局、鼎城区城管局、红云街道办事处、红云街道控违拆违大队、西站社区等相关部门查看确定,属征拆区域,区控违拆违办已对其明确不能擅自建设,其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修建猪场的施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鼎城区城市规划区控违拆违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21年第1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第一监管责任。被申请人在红云街道统一安排和部署下现场制止当事人搭建养猪场的行为属于正当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的内容,申请人系对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日强制拆除建筑物的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段成献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即在2022年12月2日前提出复议申请),现复议申请人于2023年2月1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60日行政复议期限已过,段成献亦未提交任何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期限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另算的证据,故其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要求,其应当另行寻找救济途径。
综上,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60日时限已过,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搭建建筑物的原猪场地块位于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西站社区4组。2017年,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常德市江南城区鼎城路以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将原猪场所在地块纳入规划范围。同年,申请人的养猪场已经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退养,申请人也领取了退养补贴。此后该养猪场闲置,年久失修部分房屋倒塌。2021年3月,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原猪场拆除,搭建钢构棚,被被申请人制止,并拆除已施工部分。2021年9月,申请人第二次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搭建,又被拆除。2022年9月底,申请人第三次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搭建,在建设过程中曾被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口头劝阻。10月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搭建的建筑物进行强制拆除,但未履行法定程序也未送达法律文书。2023年2月1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强制拆除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机关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鼎城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7〕121号),同意常德市在鼎城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鼎城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为鼎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内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本区城市规划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并可以采取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行政主体资格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搭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时,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明知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搭建,其应对自己多次擅自搭建的行为承担过错。同时,申请人擅自搭建的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恢复建筑物违背法益,被申请人的行为也已经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日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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