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02号
申请人:张红伍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卫生健康局,位于鼎城区临沅路437号。
法定代表人:陈友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2023〕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2023〕1号);2.恢复申请人在其本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职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一名乡村医生,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村(原楠竹山村),从事民间中医三十一年,2006年考取乡村医师资格证,担任本村的乡村医生工作。2014年上半年,申请人基于家庭原因向注册乡卫生院递交辞职申请,未得到批准。2015年,申请人收到了本人的乡村医师资格证,可一直未收到执业许可证。由于家庭原因,2006年至今申请人一直在本村种地也没离开本村工作。申请人因妻子是精神残疾,长年体弱多病,为了在家照顾妻子和家庭开支,于是在家帮别人抓药、看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理由如下:鼎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分别于2022年9月29日上午、2022年11月4日上午,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申请人持有执业地点为鼎城区谢家铺镇边山铺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现在的执业地点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4组,现查明:申请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4组自己家里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04年7月6日,卫政法发[2004]224号,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现为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四)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依据批复,认定你异地执业行为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行为,该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证据:(一)书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申请人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请人的《询问笔录》2份;(三)物证:处方笺34张;(四)视听资料:现场录像1份;(五)《现场笔录》2份。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6日,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签发的编码为4307030971的乡村医生职业证书(执业地点:鼎城区谢家铺镇边山铺村)。2022年9月29日,被申请人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申请人在位于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4组的家中从事乡村医生诊疗工作,并当场进行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显示申请人仅持有《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其执业现场摆放着执业所需的中药柜。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责令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批准的执业地点开展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意见书》。11月4日,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仍在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4组的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开具海红中医门诊处方笺若干,并将申请人留存的开具给患者的中医处方笺作为证据先行保存。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卫医罚告[2023]1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听证申请,于1月13日亲至被申请人处进行陈述和申辩。2月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轻处罚,对申请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陆仟元整(6000元);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常鼎卫医罚〔2023〕1号)。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四条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具有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人员的医疗活动,查处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2.由《条例》第二条可知,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人员即乡村医生。本案申请人属于《条例》规定的乡村医生。根据《条例》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申请人作为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即鼎城区谢家铺镇边山铺村村卫生室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十三条和第二十条对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和医师个体行医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公民从事医疗执业必须取得医师资格并进行医师执业注册后方可进行医师执业活动,否则将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处以处罚。 本案,申请人作为未取得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在其位于鼎城区谢家铺镇匡家桥4组的家中开办中医诊所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已违反《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构成非医师行医。对于申请人非医师行医,应按照《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本案,被申请人应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结合《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行使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而被申请人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3.关于申请人恢复其在本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职务的请求,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2)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鼎卫医罚〔2023〕1号),责令被申请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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