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10 号
被处罚单位:常德宏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3MA4Q81A75Q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荷花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炜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28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周君、刘辉依法组织对常德宏鼎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3】653号(检查时间2023年3月28日)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3】18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
证据三组:询问笔录二份(周敏、郑斌)证明该企业的违法原因和事实;
证据四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周敏、郑斌、余友红)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五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的合法性及熊炜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
证据六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熊炜全权委托周敏处理处罚事宜;
证据七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鼎)应急复查【2023】244号,证明该企业已经完成整改;
证据八组:电工余友红电工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已经取得相应资格可以上岗作业;
证据九组:周君、刘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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