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 应急罚〔2023〕12号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 RMPA43J)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草坪社区二组
邮政编码:415136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蒋功祥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 11169 79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31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谢玲、 田敏 对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 位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该燃料企业 制定了应急预案,并进行了备案,但该企业本年度暂未开展应急演练;2、未建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暂未制定;3、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该燃料店经营现场存在一般隐患,具体如下;充装台无"严禁烟火"警示标识 ;油罐观察井四个螺丝链接的部分法兰盘未进行静电跨接;4、未建立和落实全 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暂未制定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暂无教育培训制度;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暂未制定本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也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执法 人员当场对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限期4月25日前整改到位。2023年5月5日,经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公司对责改问题1、2 、3 、4已整改到位,但对责改问题 5: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暂未制定本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也未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未进行整改。5月11日,经领导审批同意对其立案调查。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两份、《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证明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违法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两份,现场 (询问音影) 光盘一张,证明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违法事实。
证据三:教育培训 (应急演练) 台账打印件 (共 4 张图片) ,证明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违法事实。
证据四:常德市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鼎城区草坪镇源祥燃料经营部是一家合法企业。
证据五:蒋功祥的身份证和主要负责人从业资格证打印件各一份,证明蒋功祥的社会关系和从业资格证。
证据六:灌装员钟爱美的身份证打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
证据七:行政执法人员谢玲、 田敏的执法证件打印件一份,证明其执法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生 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
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 ,于限期届满前 10 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 5 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七)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 (2022 版) 》第一章第三节第 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 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 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综合 行政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你 (单位) 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 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 。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 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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