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的公告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行使。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二、受委托单位:蔡家岗镇人民政府、草坪镇人民政府、灌溪镇人民政府、韩公渡镇人民政府、蒿子港镇人民政府、花岩溪镇人民政府、黄土店镇人民政府、牛鼻滩镇人民政府、十美堂镇人民政府、石板滩镇人民政府、石公桥镇人民政府、双桥坪镇人民政府、谢家铺镇人民政府、许家桥回族维吾尔族乡人民政府、尧天坪镇人民政府、镇德桥镇人民政府、中河口镇人民政府、周家店镇人民政府、斗姆湖街道办事处、郭家铺街道办事处、红云街道办事处、玉霞街道办事处。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各自辖区内,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委托行政执法。具体权限如下:
1.现场核查权。协助发放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危险化学品(乙种)许可的单位实施现场核查。
2.行政处罚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即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但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而无需进行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
3.现场处理(包括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
4、调查取证权。对管辖范围内立案调查的生产安全违法违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委托期限:从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五、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权限及协议。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其符合接受委托的条件。受委托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具备必要的行政执法工具和设施设备,具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在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其工作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受委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受委托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受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真实的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执法文书、现场处置案卷以电子文档形式向委托单位进行周报,由委托单位进行抽查。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特此公告。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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