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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14 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16:37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MA4L1LGN6T)

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东路633号

邮政编码:415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固权

职务:总经理联系

电话:186 7061 856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13日10时许,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长安九里·兰花悦二期项目工程14号楼建设项目工地,由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连廊栏杆安装施工时,栏杆安装工人满国友不慎从九层坠落至二层平台,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2022年12月29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建筑领域专家徐锋(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红云湖南省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2年12月29日开始调查至2023年3月20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3年4月29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高空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施工人员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其他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无人予以制止;二是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开展栏杆安装业务,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都是临时工人,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公司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公司仅对内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仅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无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公司法人代表:周固权;证据二组: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公司法人代表:刘爱龙;证据三组:《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共5页)复印件一份,证明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施工的事实;证据四组:询问笔录二份(游金华、周国权),证明该事故发生、现场救援、善后处理情况;证据五组:询问笔录二份(周国权),证明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事实;证据六组:游金华、周国权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证据七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一份(李红文)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报告情况;证据八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出具的满国友户口注销证明、《调解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当事人死亡的事实;证据九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十组:《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施工人员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其他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无人予以制止;二是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开展栏杆安装业务,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都是临时工人,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公司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公司仅对内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仅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无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的事实;证据十一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十二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19号,于2023年5月24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周固权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2023年5月25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由于受疫情影响,近三年来业务不景气,员工工资都有几个月没有发放,一直没有盈利,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举一反三、吸取教训,按公司相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请求从轻处罚。截止到6月5日,该公司未申请听证。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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