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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15 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06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周固权

性别:男

年龄:53

身份证:432421196906******

邮政编码:415000

联系电话:156****5666

家庭住址: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七里桥**村

所在单位:湖南省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桃林东路633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13日10时许,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长安九里·兰花悦二期项目工程14号楼建设项目工地,由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连廊栏杆安装施工时,栏杆安装工人满国友不慎从九层坠落至二层平台,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2022年12月29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建筑领域专家徐锋(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红云湖南省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2年12月29日开始调查至2023年3月20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3年4月29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高空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经查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固权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施工人员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其他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无人予以制止;二是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开展栏杆安装业务,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都是临时工人,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公司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公司仅对内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仅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无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同时周固权作为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公司法人代表:周固权;证据二组:《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承担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施工的事实;证据三组:《报警案件登记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报告情况;证据四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三份(周固权、游金华、李红文),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救援、善后处理情况;证据五组:满国友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满国友2022年3月13日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事实;证据六组:《调解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死者善后处理情况;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调查的合法性;证据八组:《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控,施工人员为了加快工程进度,在其他工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开展高空临边作业,无人予以制止;二是施工人员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开展栏杆安装业务,但是没有建立专门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都是临时工人,没有签订用工协议;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公司三级教育培训资料,公司仅对内部员工开展教育培训,对安装工人仅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无安全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以及周固权作为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事实;证据九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十组:《调查询问笔录》(周固权)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周固权对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事实;证据十一组:《调查询问笔录》(梅婷)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周固权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据十二组:周固权2022年度社会保险费参保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周固权的社保工资缴纳基数情况(2022年工资收入43248元);证据十三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基准: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对周固权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18号,于2023年5月24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周固权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到6月5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周固权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肆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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