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不罚字〔2023〕103号
常德市晨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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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明霞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光复村一组
2023年3月28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投入1002.5114万元,擅自建成硅胶表带生产线,从事硅胶表带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二十六项第52目之规定,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相关规定。
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4月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27号),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常德市晨捷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书》,陈述了1、该公司收到责改通知后,停止所有的建设和生产,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委托技术单位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表。2、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未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对居民生活环境无影响,没有投诉。3、公司建成后能解决当地人民的部分就业问题和创税收,希望得到政府部门支持,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诉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人,可以不予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及生态环境部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十三项第三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我局复核了该公司的陈述说明意见,陈述说明属实,公司已全面停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有2022年10月22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为证(报告编号:ZH/HP20220183),另外常德市鼎城区蒿子港镇人民政府、蒿子港镇光复村民委员会于5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该厂没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报告。经我局集体审议,符合不予处罚情形,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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