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14号
常德民富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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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焦程仁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施家陂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3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1)你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正在运行,查阅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显示大气主要污染物SO2 (二氧化硫)、烟尘(颗粒物)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的日均值数据均有不同程度的异常排放现象(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日均值最小值为0.020000(毫克/立方米)、最大值为2728.176000(毫克/立方米),烟尘(颗粒物)折算浓度日均值最小值为8.395000(毫克/立方米)、最大值为474.829000(毫克/立方米)(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烟尘排放限值分别是300mg/Nm3、30mg/Nm3),同时发现是废气在线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烟气分析仪为故障状态(氮氧化物数据-1.28 (毫克/立方米))、瓶号为QL14187的标气超过有效期、空压机及反吹管故障不能运行等运行异常原因导致的。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肖国平不能提供2023年3月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工作记录(烟尘(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的零点/量程校准记录等)。(2)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情况后未向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的相关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为。”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针对第(2)项违法行为:发现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 。考虑该公司没有主观故意不向主管部门报告,收到责改后立即履行了报告义务的情形,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29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5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16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16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陈述、申辩书。陈述了:针对在线监测系统故障问题,该公司认真整改,各项排放指标已恢复正常。由于市场原因处于亏损状态,提出减免行政处罚的诉求。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整改情况,已及时履行了报告义务,但在线监测系统由于技术原因,还在更换中。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酌情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基准金额,决定对你公司第(1)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罚款,对第(2)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给予教育。
罚款金额: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适用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裁量起点。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1次。6、周边影响:无投诉。根据这六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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