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17 号
被处罚人:李登初(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业主,432421197203******)
性别:男
年龄:51
营业执照:92430703MACJ4N2L5G
邮政编码:415112联系
电话:188****6923
家庭住址:鼎城区双桥坪镇宋家坪村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25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郭凤才、陈万林依法组织对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CJ4N2L5G)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鼎城区双桥坪镇宋家坪村四组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芳源超市)未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鞭炮共计21.424kg,合计人民币1575元整;(精装小子1件600g、闪光发财炮11件6240g、财神蕾5件1000g、发财蕾5件1500g、特响大地红3件4500g、全家福1件584g、惊天蕾2件720g、中国红1卷500g、地毯红鞭炮2件800g、好运中国红1件1500g、福瑞呈祥2件2200g、恭喜发财1件480g、金玉满堂1件800g,共计21.424kg,合计人民币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1、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2、对违法非法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予以扣押,同时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扣押现场清点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并异地封存在常德市利民贸易有限公司仓库。2023年6月1日对相关人员李登初、李坤进行了询问。2023年5月31日经局领导同意,立案调查。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是合法超市;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采取的处置措施;证据四、《勘验笔录》一份,证明无证经营场地情况和货物情况;证据五、《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基本的违法过程及原因;证据六、《销售清单原件》一份,证明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事实;证据七、李登初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登初的社会身份;证据八、李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坤的社会身份;证据九、李登初安全培训资格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李登初参加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了培训资格证;证据十、《现场检查照片》六张,证明鼎城区双桥坪镇李登初烟花鞭炮经营部的无证经营事实;证据十一、《整改复查意见书》一份、《整改复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三份,证明已消除安全隐患,完成了整改;证据十二、郭凤才、陈万林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该行为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二节第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迅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符合从轻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你(个人)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33件及违法所得贰佰捌拾元整,并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