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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18 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1 08:52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刘爱龙

性别:男

年龄:62

身份证:432402196111******

邮政编码:415000

联系电话:181****1617

家庭住址:湖南省津市市建设路88号

所在单位: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

职务:法人代表

单位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红云社区桃花源路长安九里营销中心二楼202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13日10时许,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长安九里·兰花悦二期项目工程14号楼建设项目工地,由湖南沃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连廊栏杆安装施工时,栏杆安装工人满国友不慎从九层坠落至二层平台,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2万元。2022年12月29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建筑领域专家徐锋(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红云湖南省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2023年4月29日,经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高空坠落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由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爱龙予以立案查处。刘爱龙,系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证据:证据一组: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公司法人代表:刘爱龙;证据二组:《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施工合同》(共5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发包长安九里兰花悦栏杆工程的事实;证据三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报警案件登记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报告情况;证据四组:事故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四份(李红文、游金华、周固权、张孝群),证明事故发生、现场救援、善后处理情况;证据五组:(游金华、周固权、张孝群)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证据六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红云派出所出具的满国友户口注销证明、《调解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死亡及善后处理的事实;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程序的合法性;证据八组:《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刘爱龙系常德好润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事实;证据九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十组:《调查询问笔录》(刘爱龙)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刘爱龙对鼎城红云湖南德建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事实;证据十一组:《调查询问笔录》(袁志林)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刘爱龙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据十二组:(刘爱龙、袁志林)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证据十三组:刘爱龙2022年度工资明细表(共12页)复印件一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刘爱龙工资收入情况(2022年工资收入60000元);证据十四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七十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6月1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21号,于2023年6月6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刘爱龙,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到6月14日,刘爱龙本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6月21日,经区应急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决定对刘爱龙作出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刘爱龙处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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