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0号
被处罚单位: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P7M847)
地址:鼎城区石板滩镇荷花堰居委会陈家坪组
邮政编码:415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振江
职务:总经理联系
电话:138****196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4月20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对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LP7M847)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仅对员工口头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以及责令整改情况;证据二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证据三组: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该机械加工厂为合法经营;证据四组: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法人代表刘振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五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以上事实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二万五千元的罚款。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少于三次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2023年5月22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11号,拟对该加工厂作出:行为一责令限期整改,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行为二属于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责令限期整改,不予罚款。2023年5月23日,该加工厂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的申请报告。当事人陈述:于2023年4月23日已向常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告知于5月24日和25日两天参加培训,培训后还要参加相关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相关部门发证,其过程较长,由于是夫妻经营个体户,生存能力非常弱,人工成本高,利润非常低,甚至没有,只有人工工资,因妻子(刘立华)积劳成疾身患乙状结肠恶性肿瘤,现住院治疗,治疗需要大笔金额,只有农村基本医保,报销甚少,家中和厂里确实经济非常困难,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申请免除处罚。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不采纳鼎城区石板滩镇振江机械加工厂免除处罚的申请,给予从轻处罚,处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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