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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09号

来源:鼎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10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李凡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局交通警察大队,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鼎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7725900)(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7725900)

申请人称:申请人收到处罚罚单后前往被申请人处,通过被申请人民警得知粉色违停通知和违停信息采集系鼎城区城管局所为。根据现行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采用鼎城区城管采集的信息违规。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理由如下:2023年4月18日9时39分,粤BF20839新能源小型汽车在常德市鼎城区临沅路人行道上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被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局执法拍摄不按规定停车证据,经被申请人指挥中心审核并记录其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41条第4款规定,被申请人和鼎城区城市管理局联合执法,严格按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履行职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9时39分,常德市鼎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鼎城区城管局)与被申请人交通联合执法中发现申请人将其名下的粤BF20839比亚迪新能源小汽车停放在鼎城区临沅路的桥南路路口至大湖路路口路段(此路段设有禁停标志),鼎城区城管局将其拍照取证发送至被申请人。4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鼎城区城管局提交的照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同日送达申请人。

2021年11月15日,经2021年第24次常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通过有关常德城区停车管理如“(一)明确由交警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市城区停车秩序管理相关工作。…城管执法部门采集人行道违法停车证据后,交由交警部门进行违章信息记录、执法处罚”等议定事项。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2023年4月21日网上公示的《关于设置或调整鼎城区交通严管路段的公告》均将案涉路段临沅路列入交通严管路段。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定职责。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申请人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或停车泊位停车。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本案申请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却将其车辆停放在有禁停标志的交通严管路段,其行为构成违法停车,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予以处理。

3.对于申请人“根据现行的《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第一章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采用鼎城区城管采集的信息违规”抗辩,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具有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另2021年第24次常德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规范市城区停车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开展市城区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通过上述规定可知,鼎城区城管局亦有违法停放车辆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权,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采取法律授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机关对被申请人将鼎城区城管局拍摄的照片作为证据适用予以认可。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和《查处机动车违法停车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第五条针对违法停车行为人是否在现场的情形作出了具体处理规定。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鼎城区城管局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鼎城区城管局对申请人违法停车行为调查取证时申请人并不在违停现场。本案申请人违停情形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规定,被申请人据此作出行政处罚于法有据。综上,本机关对于申请人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所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4307031907725900)。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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