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10号
申请人:蔡广焕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处理其两起投诉举报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合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11月06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27883566644),举报投诉“兴旺酥饼(油炸类糕点)”“白米泡”两商品的生产厂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2年11月13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同时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材料,被申请人才知晓申请人投诉相关事宜,不存在未履职的行为,申请人通过寄挂号信的方式反映的投诉事宜,凭邮政物流派送显示已签收就认定被申请人收到信件,也并未显示签收人,且通过局内相关人员询问自查,被申请人相关部门未收到过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同时,2022年11月14日,鼎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在全区划定26个高风险区,全区将精力集中在疫情防控,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作为志愿者全部下沉高风险乡镇、社区、小区等进行疫情防控工作,投诉人邮寄前以及邮寄后,并未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联系确认,因此被申请人并不知晓该投诉的存在,主观上不存在不履职的情况。2.被申请人已查明投诉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以及与此有关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立即交由红云市监所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明相关事实后对被投诉举报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3.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410次,举报670次,且同一时间段在安乡、澧县、鼎城等多地区就相同或者类似情形进行投诉举报,从中获得报酬,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际上系职业举报人。根据申请人其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恶意举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慈利县乐泰洲百货有限公司购买“爱尚香酥饼”“白米泡”等16件商品,其中“爱尚香酥饼”由鼎城区聚旺源食品厂生产销售,“白米泡”由鼎城区隆阳炒货食品厂生产。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通过挂号信(编号XA27883566644)方式向被申请人对上述两商品的生产厂家进行投诉举报。申请人提交了《举报投诉信》,并附交易订单以及产品实物图片,其举报投诉要求为:1、依法责令被举报人召回涉案产品并销毁,对其行政处罚,并给予投诉举报人最高奖励;2、责令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购货款并十倍赔偿,并承担举报人因申诉所产生的车旅费、误工费及资料打印复印费等;3、依法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诉求,并在案件办结后书面答复举报人并依法书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邮政物流显示该挂号信于2022年11月13日被被申请人签收。截至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尚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4月28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作为,以挂号信方式(XA27884028644)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诉求期间正处于鼎城区新冠疫情高发时段(2022年11月14日-12月4日),鼎城区大部分地区被列为高风险区域,鼎城区包含被申请人在内的所有机关单位都以疫情防控为首要工作。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实名提交的《举报投诉信》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于兼有投诉和举报的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关于投诉内容,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投诉人)。关于举报内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另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人实名举报的,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对于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针对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信”的抗辩理由,因案涉投诉举报信已投递送达被申请人对外公开公示的居所地址即视为接收,本机关不予支持。关于被申请人因疫情之故主观上不存在不履职情况的抗辩理由,被申请人对于疫情防控这一特殊情况,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为其搁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正当理由,本机关亦不予认可。
另针对被申请人的“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抗辩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既赋予了公民在消费领域的投诉举报等救济、监督权利,也从实体和程序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民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是其职责所在,故本机关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5日
附本案适用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