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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1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28 08:58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中豪防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558236885)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牛鼻滩镇白洋湖村2组

邮政编码:41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友良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0736458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5月9 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周君、刘辉依法组织对湖南中豪防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7000558236885)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现场检查记录(湘常鼎)应急现记【2023】1040 号(检查时间 2023 年 5 月 9 日)证明该企业的违法事实;证据二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常鼎)应急责改【2023】292 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证据三组:询问笔录二份(伍国亮、唐述英)证明该企业的违法原因和事实;证据四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伍国亮、唐述英、熊友良)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五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的合法性及熊友良为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证据六组: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熊友良全权委托伍国亮处理处罚事宜;证据七组:整改复查意见书(湘常鼎)应急复查【2023】341 号,证明该企业已经完成整改;证据八组:湖南中豪防护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一份,证明该公司已经制定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证据九组:周君、刘辉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 022年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 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四)未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情形之一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三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五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190807642920000050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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