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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2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09:00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人:刘鑫

性别:男

年龄:29

身份证:4307*********3017

邮政编码:415000

联系电话:173****0823

家庭住址:常德市鼎城区镇德桥镇圩场

所在单位: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

职务:项目经理

单位地址: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戴家岗社区柳叶湖双创空间3楼308室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9月11日14时10分,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鼎城区玉霞街道康发园一巷和血防医院宿舍二期项目施工时,外墙漆工人彭明先不慎从外架第三层坠落,头部着地,造成一人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2022年12月29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建筑领域专家徐锋 (工程师)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玉霞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2年12月29日开始调查至2023年3月20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3年4月29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2023年5月9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对刘鑫予以立案。2023年5月16日鼎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对刘鑫开展调查。经查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刘鑫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章作业,据调查核实,该工地安全网挂设未全面完成,公司未进行安全网挂设验收的情况下,允许工人进场施工作业,属违章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项目三级教育培训资料,有岗前培训记录,但没有安全培训照片和考核结果,油漆班班前教育记录日期涂改为2022年10月20日,出现逻辑错误,培训资料存在作假嫌疑;三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不到位,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对未挂安全网、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排查和治理。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由常德市第四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一份及现场图片三张,证明该事故现场的人员伤亡情况;证据二组:《玉霞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情况;证据三组:《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康发园一巷和血防医院宿舍二期)人员参保花名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事故伤亡人员系工伤 ;证据四组: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证据五组:询问笔录(刘盾、孙伟、杨丽、刘鑫、熊伟)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的事实;证据六组:《鼎城玉霞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一份,证明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情况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到位,违章作业,据调查核实,该工地安全网挂设未全面完成,公司未进行安全网挂设验收的情况下,允许工人进场施工作业,属违章作业;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查阅该项目三级教育培训资料,有岗前培训记录,但没有安全培训照片和考核结果,油漆班班前教育记录日期涂改为2022年10月20日,出现逻辑错误,培训资料存在作假嫌疑;三是公司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不到位,该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对未挂安全网、高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绳未正确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和治理)的事实;证据七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鼎城玉霞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八组:《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一份,证明项目经理刘鑫系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证据九组:《调查询问笔录》(刘鑫)一份,证明公司康发园项目经理刘鑫对鼎城玉霞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9·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事实;证据十组:《调查询问笔录》(许春丽)一份,证明公司康发园项目经理刘鑫的工资收入情况;证据十一组:身份证复印件六份(刘盾、孙伟、杨丽、刘鑫、熊伟、许春丽),证明其社会身份;证据十二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刘鑫)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鑫具备建造师执业格;证据十三组:湖南省德昌建设有限公司工资表一份,证明公司康发园项目经理刘鑫的工资情况(2022年工资收入54000元);证据十四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者较大事故的。处罚基准: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三十五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我局依法对刘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22号,于2023年6月14日将该《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至刘鑫本人,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截止到6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经局案审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对刘鑫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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