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4号
被处罚单位: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6895454802)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邮政编码:414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雷良喜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6****152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5日10时16分,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光租的“湘岳县货1053”运砂船锚泊在贺家山原种场小泛洲水域时,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9.26万元。2023年2月6日,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鼎城分局、区总工会、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水运事务中心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鼎城贺家山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调查组于2023年2月6日开始调查至2023年3月20日调查结束,并向鼎城区人民政府提交联合调查报告,2023年4月27日,鼎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调查组处理意见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中毒窒息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公司对“湘岳县货1053”派出的安全管理员尽职履责不到位;对“湘岳县货1053”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公司的安全监管处于停滞状态。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组: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合法性。证据二组:“湘岳县货105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共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共2页)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船舶的经营合法性。证据三组: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资料台账》(共16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公司的安全监管处于停滞状态的事实。证据四组:“湘岳县货1053”船舶租赁合同(共2页)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船舶与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的租赁关系。证据五组:询问笔录二份(雷良喜、易辉),证明该公司对“湘岳县货1053”派出的安全管理员尽职履责不到位;对“湘岳县货1053”船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事实。证据六组:雷良喜、易辉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社会身份。证据七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出具的询问笔录三份(熊志勇、覃德兰、向言五)、证明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发生的经过。证据八组:现场照片打印件二张,证明该起事故发生船舶及事故发生地点。
证据九组:由鼎城区公安局牛鼻滩派出所出具的雷长铬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赔偿协议书材料各一份,证明该起事故发生后的善后处理及当事人死亡的事实。证据十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组建常德万众船务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程序合法性。证据十一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鼎城贺家山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8·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证据十二组:行政执法人员林长虹、杨丽娟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者少于五人重伤,或者造成少于一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少于六十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2023年5月24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17号,拟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25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书”。申辩事项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年5月28日,该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听证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湘常鼎)应急告〔2023〕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23年6月6日,我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湘常鼎)应急听通 〔2023〕1号,定于2023年6月13日10时30分在鼎城区应急管理局三楼会议室(阳明路526号)(公开)举行听证会议。2023年6月13日,该公司委托湖南省岳阳市三湘法律服务所代理律师刘海兵参加听证会。2023年06月22日我局依法作出《听证会报告书》(湘常鼎)应急听报〔2023〕1号,经过评议,认为拟处罚意见,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不采纳该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建议维持拟处罚意见。7月4日,经鼎城区应急局案审小组集体讨论,一致通过不采纳岳阳湖湘水运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维持拟处罚意见,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给予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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