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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常鼎)应急罚〔2023〕25号

来源: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7-13 08:50 浏览次数: 【字体:

被处罚单位: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Q2LLMXM)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常水社区九组

邮政编码:415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龙艳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751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6月12日,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凯、宋群友在对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MA4Q2LLMXM)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1、该企业员工向业坤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2、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一份,证明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向业坤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和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证据2:《调查询问笔录》三份,证明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向业坤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和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证据3: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向业坤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现场图片2张,证明向业坤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的违法事实;证据4: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未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证明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事实;证据5: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员龙凯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6: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管理员向业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社会关系;证据7:常德润八隆机械有限公司人员花名册一份,证明员工岗位情况;证据8: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龙艳全权委托龙凯军处理处罚事宜;证据9: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为合法企业;证据10:行政执法人员李凯、宋群友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以上行为违反了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处少于二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少于十二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罚款。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通知,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如实记录(故意对记录造假的除外),属于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且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综合以上违法行为,现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通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违法行为1作出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2责令限期整改,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通知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80764292000005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常德市鼎城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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