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17号
湖南腾泰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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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梅梅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周家店镇***村**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4月1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蛋鸡养殖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现存栏蛋鸡10万羽,为规模蛋鸡养殖场,配套建设的年产鸡粪有机肥1000吨的有机肥厂生产正常,该公司有机肥厂生产厂房外露天堆放有未经发酵处理的鸡粪约30吨,且未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导致露天堆放的鸡粪与雨水混合,经雨水混合的粪污废水渗出、泄漏后通过厂房外雨水沟直排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4月2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6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18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18号)为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了:1、引起露天堆放鸡粪的原因不是主观故意,而是有机肥生产设备故障导致无奈之举,且堆放后还用塑料膜覆盖,但恰遇大暴风雨天气把覆盖膜损坏,此时发生后公司积极处理,已将露天堆放的鸡粪转移到车间做无害化处理,已改正违法行为。2、我公司帮助解决当地老百姓就业问题,疫情对公司影响非常大,承受不了重大罚款,请求给予免予或从轻处罚。3、作出守法的承诺,保证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4、恳请我局支持公司的陈述、申辩,体恤公司渡过难关。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本局现场复核你公司的整改情况,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属实,露天堆放的鸡粪已完全搬空,恢复原貌(附图片)。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酌情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的基准金额,部分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万伍仟陆佰壹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二)适用裁量标准情形说明:适用通用裁量表,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裁量因子:裁量起点。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内。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5、环境违法次数(含本次)2次。6、周边影响:有投诉且核实。根据这六项裁量百分值,按照方法计算基准金额。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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