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鼎政复决字〔2023〕12号
申请人:杨卓道。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临沅路。
法定代表人:蒋斌,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某批发部)事项不予立案的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宜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批发部购买旺仔小馒头,生产日期为2021.08.09,保质期9个月,已过保质期,违反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关规定。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案件号码为1430703002023021460185802,要求查处并赔偿。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进行回复,回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开展了实地核查,现场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不予立案,被举报人也明确拒绝向举报人(申请人)进行赔偿。
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认定法律错误。提出复议的理由为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称在现场并没有查到申请人举报过期的产品并且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管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并没有调取申请人手中的视频证据进行调查,没有做到公正,全面调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没有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只是回复了无法立案查处,投诉事宜是只字不提,违反了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2、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做出的不完整,并没有引用不予立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行为的基本原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外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应当形式全面、内容完整,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尤其是针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作出拒绝性行政行为,应当明示拒绝的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即履行说明理由义务,行政执法文书若不能说明作出处理或决定的理由,不仅影响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会导致不必要的矛盾纠纷产生,难以令行政相对人信服。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修正)第十八、十九、二十一条之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存在故意行政不作为,包庇违法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请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不成立,不属于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事项,不符合立案条件
2023年2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批发部购买旺仔小馒头,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9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3年2月20日对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涉案商品,现场也未发现该商店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当天,被申请人对商店的经营者进行询问,经营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认可,同时拒绝进行调解和赔偿,并于2023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拒绝调解书。申请人在举报过程中没有向被申请人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旺仔小馒头是从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批发部购进的证据材料,经过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亦未发现鼎城区黄土店镇某批发部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制作《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11号),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不是真正意义的消费者
根据申请人在举报/投诉信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的地址为河*省郑*市,可以看出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应位于郑*,虽然并不能因此排除申请人因工作等原因来常德短暂居住进行消费的可能性,但根据申请人在同一天在鼎城区不同乡镇购买其所谓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然后对同类行为在同一天进行举报,其行为不属于普通的消费者。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201次,举报191次,且同一时间段在鼎城不同乡镇就相同或者类似情形进行投诉举报,从中获得报酬,其行为不符合正常理性人所认知的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其实际上系职业举报人。根据申请人其对相关规定、投诉流程的熟悉度和投诉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及奖金奖励等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为了达到其获利的目的而为之的恶意举报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浪费行政资源的行为。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称某批发部的商店其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鼎城区黄土店镇某商店”(以下简称某商店),经营者为李某。“某批发部”系经营者一直没有拆除的老招牌。
申请人于2023年1月13日在某商店购买商品,微信支付给李某6元。2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案件号码为1430703002023021460185802)称其在某商店购买旺仔小馒头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9日,保质期9个月,购买时上述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要求查处并赔偿。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月20日对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相关过期食品,但发现某商店存在“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某商店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被举报人在调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我拒绝与举报人进行调解、赔偿”并在询问笔录中签章确认。3月1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某商店售卖超保质期商品行为的举报事项决定不予立案。3月14日,被举报人出具《拒绝调解书》,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3〕第01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3月2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处理举报单,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
全国12315平台对投诉、举报事项分别设立了不同的网页版块,分别为“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 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我要举报”,明确区分投诉事项和举报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没有查询到申请人于2月14日对某商店提交的投诉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系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举报人)的举报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
申请人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被申请人没有分别处理投诉和举报事宜,只是回复了无法立案查处,投诉事宜只字不提。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没有收到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投诉单,仅在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单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既要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也要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但未提供其单独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的相关证据,且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事项的同时对涉及投诉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处理,并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的处理中对投诉事项涉及的是否调解、是否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回应。据此本机关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并将处理结果回复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举报权已得到充分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权利,并鼓励社会公众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的权利。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举报事项是否立案、如何处理不会增加举报人的义务,亦不会减损举报人的权利。被申请人依法核查时,现场未发现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立案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立案告知无不当。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无论是被举报人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还是存在违法行为但在查处前主动纠正的,被举报人的行为未对食品安全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于法有据。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作出的不完整,没有引用不予立案法律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此处虽未对告知内容明确规范要求,但行政机关在作出书面《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时仍应释明行政行为的依据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释明作出该行为的依据,为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规范性,本机关予以指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月14日收到举报材料,3月10日决定不予立案,3月14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虽总体上未超过法定期限,但存在瑕疵,应予改正。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市场监管(2023)第011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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