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罚字〔2023〕120号
鼎城区林澎废旧物资回收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03MA4PD7QTXJ
经营者:谢春芳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常沅社区向群东巷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鼎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督性抽检和上牌工作方案》要求,2023年5月26号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回收部进行了现场监督执法检查发现:你回收部柴油挖掘机(经改装为废金属打包抓机)正在作业,为准确认定该打包抓机尾气排放状况,常德市生态环境局鼎城分局委托湖南德环检测中心对打包抓机(牌号X-JJ032605)进行了现场检测,湖南德环检测中心2023年5月27日检测报告(编号:DHJC20230650-15)显示其尾气排放烟度为1.56m-1。依据《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发[2019] 11号)》的相关规定,该区域地处江南城区低排区,应适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判定Ⅲ类限定标准0.50m-1。此打包抓机(牌号2-JJ030186,属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烟度超过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中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3.1倍,构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回收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制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编码登记。
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相关规定。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三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一千元罚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1日向你回收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字〔2023〕135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23年7月6日告知你回收部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回收部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常环罚告字〔2023〕123号)和《送达回证》(常环罚告送〔2023〕123号)为证。你回收部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要求听证,也没有递交陈述、申辩书,视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权。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领导小组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回收部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市本级国库。你回收部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说明:1、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经被委托人签字确认。
以上证据,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违法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本局认为应当予以采信。
六、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回收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c:0736-7395756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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